一、政策背景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屏障,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全面推行林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的关键举措。通过建立林长制,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落到实处。

二、组织架构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组织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 省级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统筹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 市级林长:由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 县级林长:由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任务。
- 乡级林长: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林、问题排查和基层协调工作。
- 村级林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担本村森林资源日常管护和信息上报职责。
各级林长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督查考核等具体事务。
三、工作职责
各级林长应当切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保护优先。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湿地生态修复,严厉打击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科学绿化。组织实施国土绿化行动,推进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退化林修复,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
(三)灾害防控。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提升综合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灾害损失。
(四)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
四、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林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成效、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等重点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履职不力、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林长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林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统筹整合各类涉林资金,重点支持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科技推广和基层管护能力建设。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智慧林业管理平台,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监管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四)广泛社会参与。加大林长制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爱绿护绿意识,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森林资源保护,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全面推行林长制,是新时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